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家文化 > 正文内容

法家发展历史

admin2个月前 (10-26)法家文化42

齐法家

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齐国的法治思想独树一帜,被称为齐法家。

齐国是“功冠群公”的西周王朝开国功臣姜太公的封国,姜太公的祖先伯夷辅佐虞舜,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创立始礼法并用的制度。太公封齐,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礼法并用成为齐国传承不废的治国之道。

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一方面将礼义廉耻作为维系国家的擎天之柱,张扬礼义廉耻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

至战国时期,齐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和百家争鸣的策源地,继承弘扬管仲思想的一批稷下先生形成了管仲学派。管仲学派兼重法教的法治思想成为先秦法家学派的最高成就。

三晋法家

在我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社会变革时期的一次思想上的大辩论,这次大辩论基本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

特别是儒、法两家围绕对待“礼”和“法”的态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法家代表人物大都源自三晋大地,从中华法系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著者李悝,到“礼法并重、刑德并举”的荀况,再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并且提出权力制约理论的韩非,以及吴起、商鞅、慎到等。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思想共同构成三晋法家文化的精髓,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战国时期,法家主要划分为齐法家和秦晋法家两大阵营。秦晋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齐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法教兼重。秦晋法家奉法、术、势为至尊与圭臬,齐法家既重术、势,又重法、教。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兼顾农人与市民的利益。他还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法经》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

与李悝同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明法审会,损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打破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强迫旧贵族徙边垦荒,奖励“战斗之士”。

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其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其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铁器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但不普及,进入战国以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经离不开铁工具。

《管子》里谈到: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铫,女工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必须有斤、锯、锥、凿。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生产工具方面的变革和广泛使用既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

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人。他们的行业很多,有铁工、木工、纺织、洗染、刺绣、制陶等。内部分工还很细,有专做鞋、帽、农具、炊具、车子以及专做葬具的。

战国时期,参与商品交换的种类繁多,商品交换的地域也相当广,如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东方的鱼、盐,西方的皮革、文旄等。手工业、商业繁荣的结果,城市也空前繁荣,出现了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秦汉

战国至秦时期,法家理论得以全面实践。秦朝结束了自春秋起五百年来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华夏族为主体、多民族共融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秦国建立了皇帝制度、以三公九卿为代表的中央官制,以及郡县制,彻底打破自西周以来的世卿世禄制度,强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奠定中国大一统王朝的统治基础。

从出土文献资料看,在汉初标榜黄老“无为”政治的另一面,又体现出对秦代法制的继承。

汉武帝时代儒学地位空前上升,但是法家理论依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

汉宣帝所谓“本以霸王道杂之” ,就反映了这样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

东汉末年,随着士人群体意识的自觉以及曹操父子政治方略的转变,儒家失去了正统地位。玄学在魏晋200多年中一度取代儒家占据正统地位。

法家学说的文化地位在一定意义上又得以重新上升。

史载曹操“揽申、商之法术”,受先秦法家思想影响很大,不官不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

南北朝时期,统一北方的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在政治上推崇法家。博士公孙表献上《韩非子》一书,劝他用法制管理臣下。他对韩非的集权思想非常赞赏。

儒外法里

隋唐时期法家继续发展,唐朝的科举中也设有法家科目。

宋朝时期,儒家全面上位。在后来的历史中,偏好法家理念治国的人还有诸葛亮、隋炀帝杨广、王安石、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张居正、清圣祖玄烨、清世宗胤禛等。但大部份获得好评的帝王都是兼擅采用法儒二家理念治国者,如汉武帝刘彻、唐太宗李世民等。

可见,法家的脉搏仍然存在,法家在许多重要历史时刻都顽强地表现了自己,如诸葛亮治蜀、永贞革新、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时期,使历史一次次向前迈进。

近代新法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奄奄一息的清朝在西方文明的入侵面前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中日甲午战争中中方的失败和日俄战争日方的胜利大大加强了国人全盘西化的决心。西方政治经济理念几乎被生吞活剥的引入。

这时的中国学者,如章太炎、刘师培、梁启超、麦孟华等发现,相对于西方的法治,近代的中国也有过主张法治的思想,那就是法家。

在晚清的特定时势与学术背景之下,出现了章太炎、梁启超、沈家本等“新法家”,他们反对传统上对法家的不合理批评与抨击,大力为法家平反正名,称赞法家的历史功绩,用“法治”或“法治主义”来认知和解读法家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开出“新法治主义”。这一开新,具有重要的思想、学术意义。

民国时期,对法家思想复兴贡献最大的是陈启天,他甚至将韩非子同西方的亚里士多德并列,认为韩非子对中国古典政治学的贡献有如亚氏对西方政治学的贡献。

他在《先秦法家的国家论》一文中也提到了“新法家”概念,他说:“近代中国已进入世界的新战国时代,似有产生新法家的必要。”

陈启天还著有《商鞅评传》、《韩非子校释》、《张居正评传》、《中国法家概论》等著作。

民国时期出版的关于法家的著作,是珍贵的历史遗产,是我们新法家建设的宝贵资料。

现代法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而成的,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割裂自己的历史而凭空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同样如此。

我们研究借鉴法家文化精华,把其中崇尚法治、公平正义的精神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建立起一种法治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培育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学习方案收藏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22310.cn/post/50.html

分享给朋友:

“法家发展历史” 的相关文章

法家代表人物

管仲(公元前719年–公元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政治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

法家治国之道

制定法律“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

法家教育思想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其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

法家伦理思想

法家伦理思想

法家思想内容丰富,结构较为完整,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人性观法家伦理思想中最具主题色彩的就是人性本恶论的主张。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从传承思想文化的角度...

法家历史局限

儒家撰文诋毁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在封建专制社会,一切用法来衡量和判断。法家既有反对世袭制的商鞅,那些权贵是不会甘心受法律约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有支持世袭制,反对文人学而优则仕的慎到,在宋朝礼教日趋严密的情况下,自然不允许这种言论继...